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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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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1  访问次数:[]

院政科〔 20157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 《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我校

       2015 4 27

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5 4 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科学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含教育教学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各级各类项目原则上我校应是主持单位,国家级重大课题子课题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分类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级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许昌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的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

2.境外或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3.以其他单位名义申报转入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入账

不论以何种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在经费入账时应经科研处、财务处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我校科研经费入账确认单》。

所有科研经费均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除指导性项目外,未进入学校科研经费账户内的项目,学校不承认其项目计划,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和津贴,不作有关考核、考评依据,不承担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工作(如鉴定、成果认定、申报奖励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下达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盖有科研处和财务处印章的“我校科研项目经费本”。项目主持人应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承担项目的有关手续,正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学校对获准立项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3实行配套。经费配套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教育部项目经费。

(二)省部级人才项目、科研平台项目和科研团队项目。

(三)省教育厅人才项目、科研平台项目和科研团队项目。

配套经费独立建账,主要用于项目后期研究等相关科研业务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各类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并保证按时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按预算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开支

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计划支出。若需进行大幅度调整,必须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并到科研处备案。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图书资料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学术会议费,国内调研费,资料复印、打印费,学术论文版面费,水电、动力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购置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执行学校有关财会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

(四)科研管理费。除有特殊规定,学校对各类科研项目一般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经费。

(六)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和使用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所需的经费。

(七)国际合作和交流费。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八)劳务费。劳务费发放采取按实列支的办法,按包括项目组成员、临时用工人员(含勤工助学学生)在内的人员领款单提取。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额度应遵循经费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额度按合同规定执行。

(九)其他相关开支。

第八条科研经费报销程序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持经费本报账。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本,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财务处准予办理有关经费支出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办人未持经费本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前,应提前清算科研项目经费,并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其以我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我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或不配合相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处和财务处有权冻结其科研经费,并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科研经费拨入与拨出

科研经费的外拨申请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凡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算相应的科研业绩。

1.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

2.外拨横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且外拨经费累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外拨经费累计超过总经费50%的必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3.以非我校第一署名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拨入我校管理的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期限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以立项通知书(申请书)上的研究期限为准。科研项目的研究按计划完成并办理结项手续后,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账户,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其他科研项目支出或有关科研工作支出。无其他项目账户的,应在半年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清户手续。如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转移、截留或挪用科研经费。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项目负责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且科研处将不受理其成果的登记、报奖等事宜,也不予计算其科研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单位对项目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前有关项目配套经费没有兑现的按原文件执行。

第十 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我校院长办公室                2015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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